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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79号

陈小冰与林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冰,林昌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冰,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林昌辉,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中江民初字第27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昌辉所有的川号、川号小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昌辉所有的川号、川号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素辉

审判员  杨文太(

审判员胥维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湘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