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2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双方均���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袁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捷
审判员 王 佳
审判员 龙孝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海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