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宏坤,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李水花,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宏坤与被执行人李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14日,被执行人李水花尚欠申请执行人袁宏坤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52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水花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59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宏坤发现被执行人李水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