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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1772号

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与界首市卫东电动车配件门市部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界首市卫东电动车配件门市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经营者:刘青松。

委托代理人:贾朋,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界首市卫东电动车配件门市部。经营者:李彬。

委托代理人:张瑞,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瑾,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斌

审 判 员  王来斌

代理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