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经营者:刘青松。
委托代理人:贾朋,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界首市卫东电动车配件门市部。经营者:李彬。
委托代理人:张瑞,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瑾,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界首市双飞货物运输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斌
审 判 员 王来斌
代理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