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益成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绪生,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绪生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益成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绪生买卖合同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斌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