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70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
负责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友爱,该支行职员。
被告:林雪艳。
被告:赵刚强。
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林雪艳、赵刚强、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梦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