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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416号

穆会明与玉田县玉田镇富楠饭店、张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穆会明,玉田县玉田镇富楠饭店,张剑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416号

原告:穆会明,农民。

被告:玉田县玉田镇富楠饭店,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八里庄村西。业主张振楠,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会明与被告玉田县玉田镇富楠饭店、张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穆会明负担。

审判员 刘 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