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民初字675号原告杨祥云,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卞子振,男,46岁,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杨祥云诉被告卞子振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秋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