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028号原告彭祥。被告黄石市富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本普。被告黄石市富强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尹本普。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祥与被告黄石市富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石市富强金属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彭祥负担。
审 判 员 吴 曦
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
人民陪审员 薛争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丹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