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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028号

彭祥与黄石市富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石市富强金属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彭祥,黄石市富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石市富强金属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028号原告彭祥。被告黄石市富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本普。被告黄石市富强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尹本普。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祥与被告黄石市富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石市富强金属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彭祥负担。

审 判 员  吴 曦

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

人民陪审员  薛争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丹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