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362号原告奚林,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峰,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阮秋霜,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林与被告卫峰、阮秋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姚彩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