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849-1号原告李雪艳。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保。被告王保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艳诉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保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保庄名下的银行存款179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李雪艳自愿以其名下座落于朝阳区房屋提供担保,李合柱自愿以其名下的座落于三丰中路商业门脸为原告李雪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将原告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雪艳名下的座落于朝阳区房屋。
二、查封李合柱名下的座落于三丰中路商业门脸。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维华
代理
审判员 齐 芳
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