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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催字第328号

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夏雪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催字第328号

申请人: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泰山南路**号02。

法定代表人:夏雪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票据号码3160005120654030、票据出票人宁波高新区远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衢州市严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海昌

审 判 员 李晓玲

审 判 员 赵小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李若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