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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27号

刘慕增申请执行韩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慕增,韩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刘慕增,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慕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应学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