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104号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徐明伟,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曾用名陈力军)。
委托代理人:郑剑锋、王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