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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20号

张国秀与付红念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张国秀,付红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20号原告张国秀,女,汉族,1950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付红念,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秀与被告付红念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国秀负担。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