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20号原告张国秀,女,汉族,1950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付红念,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秀与被告付红念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国秀负担。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