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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63号

章飞虎与吴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飞虎,吴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63号

原告:章飞虎,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义龙,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章飞虎诉被告吴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汤宏平

代理

审判员  陈应明

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