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507号上诉人宋文莘,男,194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000弄59号。
上诉人宋文莘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受初字第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申请人是对两个不同的执行行为两次提起执行异议,因为执行的依据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请求撤销(2012)浦执字第101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由生效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就同一执行行为再次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