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40号
原告:李玉邦,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黄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邦与被告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邦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玉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玉邦负担。
审 判 长 董敬敬
人民陪审员 张百领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梦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