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山,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康两木,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惠敏(系康两木之妻),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被执行人林溪勇,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美真(溪林溪勇之妻),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申请执行人黄海山与被执行人康两木、郑惠敏、林溪勇、郑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建东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