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1-1号申请执行人吴荣清,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吴莲玉,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淮河,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培坤,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苏祖兴,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执行人章梅红,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执行人赵文金,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西上村,组织机构代码:55508048-9。法定代表人李炳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荣清4990元、吴莲玉3880元、林淮河2850元、林培坤2850元、苏祖兴6500元、章红梅3000元、赵文金17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执行费人民币528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有址在南安市诗山镇西上村房产,已于2015年4月30日办理查封手续,但房产价值与本案申请标的差距太大,不适宜拍卖。因暂时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国土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