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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9141号

段太安与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杨秀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段太安,杨秀智,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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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9141号

原告:段太安,男性,汉族,住永川区青峰镇佛岩寺村苦桥坝村民小组。

被告:杨秀智,男性,汉族,住永川区青峰镇青莲路257号1单元6-1号,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段太安与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杨秀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段太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太安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高 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