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9141号
原告:段太安,男性,汉族,住永川区青峰镇佛岩寺村苦桥坝村民小组。
被告:杨秀智,男性,汉族,住永川区青峰镇青莲路257号1单元6-1号,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段太安与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杨秀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段太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太安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高 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