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建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柴乐乐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柴乐乐在中国通商银行老街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