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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874号

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874号

原告: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淑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丁志刚,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袁从果,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世江,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理发现,双方发生争议的赣榆污水处理厂工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刘利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山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