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0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国、沈佩,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人社监罚字(2015)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罚款2000元整。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召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听证。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罚字(2015)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余人社监罚字(2015)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勇
审 判 员 廖建胜
代理
审判员 高亚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磊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