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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567号

张玉今与全勇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今,全勇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567号

原告:张玉今,女,朝鲜族。

被告:全勇虎,男。

原告张玉今起诉被告全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仍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张玉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