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孟凡波,男,1977年12月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熊兴华,男,1960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北关二街居民。被执行人熊兴云,女,1966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北关二街居民。被执行人杜艳红,女,1961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北关二街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郯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熊兴华以临沂兴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罗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治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强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1)郯执字第350号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院对孟凡波诉熊兴华、熊兴云、杜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提取被执行人熊兴华以临沂兴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你单位的工程款元。
二、请于三日内将该款汇至本院指定帐户。附:(2011)郯执字第35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收款单位名称: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联系人:**强联系电话:157539559227156057二0一六年月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郯执字第350号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院对孟凡波诉熊兴华、熊兴云、杜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提取被执行人熊兴华以临沂兴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你单位的工程款元。
二、请于三日内将该款汇至本院指定帐户。附:(2011)郯执字第35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收款单位名称: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联系人:**强联系电话:157539559227156057二0一六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