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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1091号

吴姣与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姣,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吴姣,女,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志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姣与被执行人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世勇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