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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120号

新乐市国土局与秦利军国土行政非诉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秦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更须,局长。被执行人秦利军,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新乐市邯邰村人,身份证号:132329196402010031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增奇代

审 判员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