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刑初41号

韩朝中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朝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刑初41号自诉人王某,女,67岁(1948年4月28日出生),退休。诉讼代理人张黎明,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朝中,男,50岁(1965年10月29日出生)。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韩朝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撤回对被告人韩朝中的控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又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会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