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邬树村,机构代码:73355818-3。
法定代表人:胡其才。
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机构代码:72578408-4。法人代表:陈新林。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