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905号之一
原告:刘丽丽,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胡国华,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浙江隆科酒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采桑路806号。
原告刘丽丽诉被告胡国华、浙江隆科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丽丽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跳跳
人民陪审员 尤有根
人民陪审员 周海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程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