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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75号

王喜鹏与虞科、郭玲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喜鹏,虞科,郭玲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75号

原告:王喜鹏。

委托代理人:徐嘉薇。

被告:虞科。

被告:郭玲巧。

原告王喜鹏为与被告虞科、郭玲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喜鹏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玲巧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玲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鹏撤回对被告郭玲巧的起诉。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