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75号
原告:王喜鹏。
委托代理人:徐嘉薇。
被告:虞科。
被告:郭玲巧。
原告王喜鹏为与被告虞科、郭玲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喜鹏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玲巧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玲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鹏撤回对被告郭玲巧的起诉。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