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项汝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001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项汝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汝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项汝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项汝显(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40的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景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子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