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27号原告刘立强,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穆棱市穆棱镇。被告李海燕,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强诉被告李海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宋明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