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057号原告高杰,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陈腾,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陈运贤,男,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5—27层。
法定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杰诉被告陈腾、陈运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杰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高杰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高杰负担。
审判员 张 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登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