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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432号

原告赵艳坤诉被告韩瑞攀、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艳坤,韩瑞攀,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432号原告赵艳坤。被告韩瑞攀。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悦海兰亭*号楼*号。

原告赵艳坤诉被告韩瑞攀、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艳坤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红权

代理

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王利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