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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2226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林庆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林庆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22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被执行人林庆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012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庆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庆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庆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庆峰(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3×××93的存款人民币20313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缪哈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