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深大物资贸易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加林。
被执行人: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