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119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剑锋,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剑锋,被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永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屡屡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韩某辩称,不认可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具有较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再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