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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34号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34号

原告:梁某。

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隘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韦福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韦萍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