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34号
原告:梁某。
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隘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韦福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韦萍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