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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642号

刘彦彬与李晓臣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彦彬,李晓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642号原告刘彦彬,男,汉族,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李晓臣,男,汉族,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彬诉被告李晓臣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彦彬负担。

审 判 长  李丽红

人民陪审员  高英彬

人民陪审员  马光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