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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656号

王卫兵与朱秀焕、朱先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卫兵,朱秀焕,朱先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656号原告王卫兵,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先海,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兵诉被告朱秀焕、朱先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卫兵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汪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