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656号原告王卫兵,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先海,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兵诉被告朱秀焕、朱先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卫兵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汪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