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62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鲁某某,男,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鲁智勇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