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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262号

李某某与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62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鲁某某,男,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鲁智勇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