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86号原告承德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紫晶花园小区A座法定代表人姜立新,职务经理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翠桥路。法定代表人朱占文,职务总经理。
原告承德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已减半收取),减半收取275.00元,退回275.00元。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