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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催12号

上虞市宏发电子有限公司、宓福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上虞市宏发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催12号申请人上虞市宏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宓福建。。申请人上虞市宏发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80005394194271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虞市宏发电子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4年3月26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发出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因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到,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上虞市宏发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严 航

审判员 邵银银

审判员 邵成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