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4677号
原告:李婷,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
委托代理人:彭诗云,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松柏,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简镇景尚景街3号1楼、2楼。代表人:刘京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杜京鸿,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杨菊英,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132号3层。代表人:徐康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诉被告雷松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杜京鸿、杨菊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婷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李婷负担。
审判员 李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