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24号申请执行人郑××,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王××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庆玉
审 判 员 张伯虎
代理
审判员 赵金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傅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