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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初字第3号

四川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初字第3号原告四川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38号。法定代表人柯蒙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鹏,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益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苏川

审 判 员  石 炜

人民陪审员  苟小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