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304执28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魁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翁 智 伟执行员 林晓锋执行员翁金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