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31-3号
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舸,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晓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安,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邵献惠,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
法定代表人:李小安,厂长。
被告:绩溪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
法定代表人:钱文辉,总经理。
被告:钱文辉,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于龙,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安、邵献惠、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绩溪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钱文辉、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按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钱文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绩溪县XX号房产(产权证号aa**)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许家永
审 判 员 江芳华
代理
审判员 程本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